民政部要求红十字会加快分配防疫捐赠款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至少每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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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5月14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慈善捐赠后续工作,严格监管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信息公开,合理安排捐赠款物拨付进度,加快分配使用,不允许长时间积压。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倡导和动员下,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踊跃捐款捐物,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广泛动员募捐、开展慈善活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为全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力量。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巩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更好发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一、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慈善捐赠后续工作

(一)加快分配使用,依法妥善安排结存捐赠款物。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前期慈善捐赠做好收尾工作,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对于前期重点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和生活应急需求的公开募捐活动,要根据各地疫情风险等级的调整,相应调整募捐时限、适时予以终止;尚未向捐赠人开具有关证明的,要及时开具。对于前期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尚有结存的,根据境外输入疫情压力较大地方的需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向有需要的地区拨付;也可以根据疫情变化及时安排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重点群体抚慰和抗疫一线人员关爱等疫情防控相关用途;合理安排捐赠款物拨付进度,不允许长时间积压。

(二)严格监管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履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落实对捐赠款物的跟踪监督,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倒卖捐赠款物。凡是开展捐赠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已经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现接收单位违背捐赠目的使用捐赠款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要求其退还。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违反前述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项管理、账实相符、账目清楚;要依据会计制度规定对捐赠物资尽快计价,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四)落实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逐级拨付逐级公布的要求,将接收单位的名称、接收款物的金额数量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公开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按照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的要求,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尽快完成对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第一次全面公布。湖北省民政厅要指导当地有关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情况的公布频率。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今年的年报年检工作,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二、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精准开展慈善活动

(一)及时响应社会需求开展慈善活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继续广泛参与,精准把握、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社会需求,紧密服务于疫情防控成果的巩固扩大,支持生产生活步入正轨,助力经济社会恢复,精准开展慈善募捐;同时也要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动员慈善捐赠予以支持。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慈善项目,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精神抚慰方面的优势,体现关心关爱和人文关怀,与各级政府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城乡社区服务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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